2月22日,记者从河南省教育厅获悉,我省正式印发《河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和《河南省实施〈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划了红线。
据了解,此次我省同时出台两个细则,分别是《河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和《河南省实施〈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
其中,中小学教师涵盖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据了解,细则中的处理办法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其中,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中共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此外,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此外,因管理不力导致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评先评优资格。
此次出台细则详细说明了多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列举较为详尽,处罚的权限界定充分考虑了学校和基层教育部门实际,以及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管理实际。
此外,文件制定的过程中充分吸纳了郑州、安阳、濮阳、南阳等地已经出台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内容,以及基层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探索实行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违规查处通报和报告制度,强化师德师风问题治理能力,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坚决遏制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蔓延,推动建立宣传、教育、考核、奖惩、监督‘五位一体’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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